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在本公司所属区域内从事露天矿、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生产的外包、外委单位。各类房屋等建筑的土建安装工程、各类运输等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适用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聘用的外包单位要经过相关招标程序确定,并由公司经济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方可签订承包协议。招标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聘用的外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设备等项目,发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公司要将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中,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由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四条 公司聘用的外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持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照。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3、规范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6、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的资格证。7、所有作业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明材料。8、相应特种设备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或准许运行使用证明。9、所有作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材料。10、在作业区域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备案的证明。第五条 公司在与外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后,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外包单位,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明确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单位对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第六条 公司每年要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第七条 公司要将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单位,对发包项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八条 公司要对外包单位的技术装备、专业人员、安全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严禁聘用无技术装备、无专业技术人员、无安全管理机构或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有严重缺陷的承包单位。第九条 对于不服从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