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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202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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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1. 《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 18 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另一方面,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深入调整法典的构造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持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 篇 602 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长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步对刑律分则局部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在《晋律》公布的同步,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阅历,经晋武帝同意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 《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汲取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通过综合比拟,“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 篇,成当时的法典。 4. 《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阅历,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 12 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拟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互相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格与令同样,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一样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经典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三)法典内容的进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伴随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进展,重要表目前礼法结合的深入进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后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根底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其详细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 1. “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根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惩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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