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一般可从如下五个角度划分: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体现形式为原则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承认的以原则化的成文形式消失的原则性法律文献。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承认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原则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一样为原则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重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一般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重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主线法与一般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原则对法所作的分类) 这种分类重要合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主线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地位的一种原则性法律文献。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主线法即宪法的别称。在中心和地方均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主线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一般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一般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异。作为与主线法对称的一般法,不一样于与衡平法对称的一般法。 4.一般法与特殊法(以法的合用范围为原则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殊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期间有效的法,如战斗时期的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合用范围为原则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原则性法律文献。国内法的合用范围,往往为人们所误会,如某些法理学着述认为国内法是合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实际上,有的国内法,如大多数的法律,是合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有的国内法,如地方性法规、州法律,只合用于本省、本州而并不合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尚有某些国内法,如某些民事法或民事法的规章,还可以有条件地超过国家主权范围而在国外有关空间也合用。因此,我们这里采纳上限表述法:一般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重要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仅在诸如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