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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国资局原副局长徐少华因挪用公款获刑VIP专享VIP免费

北京平谷国资局原副局长徐少华因挪用公款获刑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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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国资局原副局长徐少华因挪用公款获刑记者今天上午获悉,由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XX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徐少华涉嫌挪用公款案,已由平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少华被判有期徒刑10年。检察机关指控,徐少华在担任平谷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及XX省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于2000年6月间,经人介绍与北京一房地产公司老板陈某相识。2001年4月间,以与陈某的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为名,将公款300万元借给对方。陈某为感谢徐少华,为徐少华购买部分物品,并为徐支付部分家庭装修款,共2.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徐少华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中的第三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悉,徐少平所挪用的300万元公款,除检察机关追回的10余万元外,其余至今未还。法条链接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1-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15-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视为“情节严重”。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第1页共2页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法制晚报·张丽锦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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