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 北 省 劳 动 厅 冀 劳 [1998]65 号 《 河 北 省 贯 彻 原 劳 动 部 〈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各 市 劳 动 局 、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 省 部 属 企 业 、 军 队 驻 冀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省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 保 障 企 业 工 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原 劳 动 部发 布 的 《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6]266 号 , 以 下 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结 合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了 《 河 北 省 贯 彻 原 劳 动 部 〈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称 《 实 施 细 则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与 《 试 行 办 法 》 一 并 贯 彻 执 行 。 一 、 提 高 认 识 , 加 强 领 导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对 于 保 障 企 业 和 工 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安 全 生 产 和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影 响 , 各 市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工 伤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 把 该 项 工 作列入重 要 日程, 制 定 推进 计划、 抓好落实 。 要 建 立 健全工 伤 保 险 行 政管理机构、 劳 动 鉴定 机构、 工 伤 保 险 经办 机构以 及 安 全 监察机构, 在工 作中充分 考虑发 行 各 自的 职 责, 既要 有 明确的 分 工 , 又要 密切配合 , 相互支持, 确保 伤 残职 工 及 时得到救治和 经济补偿。 二、 抓好工 伤 保 险 基金的 社 会 统筹, 全 省 工 伤 保 险 实 行 统一 办 法 、 统一 统筹项 目、 统一待遇标准。 凡在我 省 境内的 所有 企 业 均应参加 我 省 工 伤 保 险 基金社 会 统筹。 各 市 要 依据 《 实施 细 则 》 提 出的 行 业 差别费率参考表, 结 合 当地实 际 , 按照“以 支定 收, 收支基本平衡”的原 则 , 确定 合 理的 缴费比例。 目前平均工 伤 费率不得超过工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