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经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行使计划生育的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计生协会协助执行。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行为的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成员由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理事会等人员组成。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以下简称《章程》、《合同》);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合同》;组织对村民签订合同;开展村民自治。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职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组成,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上门”服务活动,搞好计生档簿资料的管理,采集信息,上报各种表格。第六条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选举会长、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秘书长,发挥带头、宣传、服务、参与、监督作用。第七条成立民主监督议事会,主要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已婚育龄夫妇)第八条甲第1页共8页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遵守《章程》,实行政务公开,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送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资料,每年组织乙方到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学习六次以上。3、协助申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导如何办理)等,出具书面证明;指导优生检测、孕期保健,采集掌握孕情信息。4、定期组织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检查,指导使用避孕药具,指导落实放取环、绝育手术,开展咨询、随访服务。5、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政策。6、对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管理,不享受本村的任何利益分配和待遇。7、对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改动年龄结婚的,村不予出具任何证明。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2、按时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知识。3、享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等待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4、接受优生监测、孕期随访、常规妇检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5、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和证件;报告婚姻、孕情、生育、节育等信息;凡办理《生育证》人员必须找三户有行为能力的人监督。6、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国家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生育,凭《婴儿出生证明》当月向村计生专职主任第2页共8页报告出生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7、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不提供虚假证明,不违法怀孕,不隐瞒孕情,不私自终止妊娠,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不违法收养、送养子女。8、凡居住本村一月以上的流入育龄妇女,必须纳入村计生管理;对流出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期反馈流动人口信息。9、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服从管理。10、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暂推迟生育计划的,要由夫妻双方签订自愿推迟二胎生育计划承诺书。第四章婚育新风第十条村委会要宣传国家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计生协会及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宣传婚育新风尚,教育和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第十一条村委会成立村红白理事会,与计生协会一同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第十二条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陈规陋习,婚丧嫁娶节俭操办。积极参加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