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办法...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讨论稿)(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XX县区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一节人大常委会第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全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行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第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二节人民政府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XX县第1页共5页区长。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由县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第十二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委会任免。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四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须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六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任免。第十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院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撤第2页共5页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的职务。第三章任免程序和办法第十九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须由常委会重新任命,原经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他人员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负责人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第二十条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于常委会召开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被任免干部的简历和考察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送相关材料的,本次会议不予审议。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进行有关情况的任前了解和考察。第二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对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考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