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LA3012、课程名称(中文):刑法(分则)课程名称(英文):CriminalLaw3、学时/学分:54学时/3学分4、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5、面向对象:法学院本科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教材、教学参考书: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其他主要参考资料:1997年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课程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一。本课程是在学习刑法总则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具体犯罪刑罚的适用,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刑法是法学整体中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具有极其丰富的内容。通过研究丰富多彩的案例,掌握分析处理相关案件的技术方法,进而加深刑法理论造诣,提高研究问题的能力。三、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刑法分则的教学内容主要根据1997年刑法典的分则组成,分大章的形式,研究具体罪名。教学内容都是对本章重点罪名的学习把握,以及掌握它与相似罪名的区别。特别是第一次课要介绍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尤其是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学会运用总则的理论解决具体罪名问题。第一次课的主要内容介绍一、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2、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二、刑法各论的体系问题刑法各论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由于具体犯罪种类繁多,因此首先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成若干类,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进而形成刑法分则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将具体犯罪共分为10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是以各类和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的。首先,类罪的排列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刑法分则共包括十类犯罪,这十类犯罪就是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所以,刑法将这类犯罪排在各章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紧随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当然,类罪的先后排列顺序所表明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排在前面的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排在后面的类罪。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个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刑法分则中的每一类犯罪都包括数目不等的具体犯罪,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也基本上按照各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类犯罪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故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前面。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而排在该类犯罪的后面。当然,刑法分则中各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并非绝对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进行排列,有时还需要顾及犯罪性质和相互间的逻辑联系,即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理发技术因素。例如,故意杀人罪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首,紧接其后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强奸罪却排在后面,这种排列是因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因此,将它们排在一起更为合理得当。三、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分析1、罪状: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有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规定两种以上的危害行为,罪状就可能具有复杂性,如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