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流程一、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冠“广西”,地、市、县登记的冠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不能冠“广西”;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法人单位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5、有与该单位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二、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1、成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2、登记申请表;3、法宝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4、党组织建设情况材料;5、章程草案(一份,参照民政部示范本制定);6、章程核准表;7、证书底稿表;8、内设机构备案表;9、从业人员登记表、资格证明;10、场所使用权证明;11、验资报告(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12、银行帐号备案表;13、其他材料。第1页共2页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1、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审查界定该单位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对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进行审查,同意成立的下发批准文件和执业许可证;2、对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章程核准表和证书底稿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发的执业许可证;3、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时上交的除《成立申请书》以外的所有材料。五、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1、受理。对申请登记的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通知书》;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对准予登记的下发关于同意登记的批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通知书》,对不予登记的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和业务主管单位说明理由,并下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驳回通知书》。七、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公告。八、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