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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中心事项报告制度VIP专享VIP免费

便民中心事项报告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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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中心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我县便民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便民服务工作信息渠道,认真履行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职能,促进我县便民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服务,现依据市行政机关设立办事大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行政机关办事大厅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下。一、报告主体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服务中心)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有关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二、报告内容(一)便民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二)便民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迁移;(三)便民服务中心的办公室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更换等;(四)县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五)便民服务中心内部在管理、服务方面的创新举措;(六)便民服务中心获得的乡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及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第1页共2页(七)便民服务中心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情况;(八)其他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三、报告时间、形式及要求(一)报告事项有相关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二)报告事项未有相关要求的应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三)便民服务中心要明确责任,逐级落实,严格执行本报告制度。若发现不报、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科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给予答复、上报、协调或转办等,认真解决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做好报告材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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