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内容:1、死亡和重伤事故为零。2、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3、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为零。4、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00 元以上)在 2‰以下。5、三级安全教育率为 100%。6、安全隐患整改率达 100%。7、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 95%。第三条、 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3、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四条、 安全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第五条、 考核办法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负责对各级管理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事故隐患。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2、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