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多孔砖砌体施工工艺标准1适用范围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烈度为 6 度至 9 度地区,以 P 型烧结多孔砖和 M 型模数烧结多孔砖(以下简称多孔砖)为墙体材料的砌体结构的施工。2基本规定2.1基本规定 2.1.1 砖砌体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1.2 砖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砖、钢筋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砌筑砂浆应符合《砌筑砂浆施工工艺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地区明令淘汰的材料。2.1.3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3.3 的规定。表 2.3.3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长度 L、宽度 B(m)允许偏差(mm)长度 L、宽度 B(m)允许偏差(mm)L(或 B)<30±560VL(或 B)<90±1530VL(或 B)<60±10L(或 B)>90±202.1.4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2.1.4.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2.1.4.2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2.1.5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000mm,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洞口两侧按临时间断处规定设置拉结钢筋。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2.1.6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2.1.6.1 120mm 厚墙和独立柱;2.1.6.2 过梁上与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2.1.6.3 宽度小于 1000mm 的窗间墙;2.1.6.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 和转角处 450mm 范围内;2.1.6.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2.1.6.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2.1.7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2.1.8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2.1.9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1.9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表 2.1.9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墙(柱)厚(mm)砌体密度>1600(kg/m3)砌体密度 1300〜1600(kg/m3)风载(kN/m2)风载(kN/m2)0.3(约7 级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