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探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正确运用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合理认定保险表见代理行为,对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保险机构责任意识,规范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进而维护交易秩序、实现交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保险表见代理的界定及法律后果保险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保险代理行为,相对方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保险表见代理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第三人的善意,即保险消费者不知道其无代理权的事实,可以弥补代理权缺陷,从而在法律上将此种代理视为完全有效的代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然后再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由于保险表见代理是保险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三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也可不依据表见代理主张权利,而是按照一般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直接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使消费者在对方无权代理而自己又不知情时获得更为充分的救济,同时避免对消费者提出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要求,致其在购买保险时心存顾忌,缺少交易安全感。二、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为均衡当事各方利益,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将保险公司的责任也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险表见代理的成立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行为人以保险公司名义所做的代理行为。保险表见代理本质上为无权代理,因此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无代理权,但仍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为越权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外进行代理行为,在权限之外也属于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形式;其二为代理权因故消灭后继续代理行为;其三为自始至终无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第1页共6页二是所代理的行为必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所代理的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如代理人代理资格终止后,其留存的保单没有及时移交保险公司,而继续对外销售,此销售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所代理的行为若为违法行为,如营销员或代理机构代保险公司办理洗钱等违法业务,则不能构成合法的代理,更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三是消费者须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指消费者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明知其行为属无权代理,而仍然与之交易,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无过失指消费者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的过失引起的,虽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但仍没有发现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无过失”是对“善意”的进一步要求。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非善意者不在此制度保障范围内。四是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具有可归责性。保险公司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以防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若违反此义务,便视为可归责。如保险公司明知他人的代理行为,或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否认表示;保险公司限制、取消代理人的代理权,但没有以合理方式让消费者知晓等。保险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消费者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消费者对无权代理人的合理信赖是成立保险表见代理的重要条件。三、认定保险表见代理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这种要求对一个理性的交易人并不为过,其也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基本条件,但问题在于此种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以达到何种程度为宜,实践中如何掌握判断消费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的标准,比如现实中常出现的营销员擅自承诺保险合同外的利益和保障,夸大产品功能的现象,有的消费者能够识破,而有的则没能识破,不同消费者的教育、经历背景不同,辨别能力也不同,显然不能一概认定被欺骗的消费者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认定消费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的标准不宜过高,只要尽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便可,当然,判断消第2页共6页费者是否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应根据社会现实状况和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程度和标准进行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