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 附件 1: XX 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XX 省)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对办理 XX 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归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您欲了解更详尽政策,请全面查阅相关文件)。在您决定是否选择 XX 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之前,请尽可能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它可以帮助您了解选择该项待遇后可能给您带来的益处、风险和不适。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和您的亲属、朋友一起讨论,或者请 XX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帮助您做出决定。 1、首次办理 XX 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续的,自办理完毕后 1 个月内为待遇审核期,异地居住人员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常规门诊用药、治疗,享受异地就医待遇,住院待遇不开通。如突发疾病可按照急诊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审核期满后,异地住院待遇开通。 2、首次办理 XX 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续的,自办理手续后,6 个月内不得变更,满 6 个月后享受待遇的地点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在参保地(XX 省)和居住地(XX 省)之间自由变更两次。 3、变更居住地或未参加 XX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复审的,再次办理时视同首次办理。 4、XX 省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先行全额垫付费用后,持相关报销材料回 XX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报销,按 XX 省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及 XX 省省直待遇支付标准享受待遇。 5、XX 省发生的住院费用。直接使用 XX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的异地就医结算凭证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在医院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医院结算时,按 XX 省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及XX 省省直待遇支付标准享受待遇,缴纳由应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 XX 省社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