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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关于全区企业拟复工申请的健康管理相关要求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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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关于全区企业拟复工申请的健康管理相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于1月28日下发通知要求省内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要求,现对拟复工企业健康管理方面要求明确如下:1、拟复工的企业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岗位需求对拟复工人员实施健康防护(必须佩戴口罩等),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前必须严格摸排工人前期工作、生活动态。对于现不在江宁的人员,不可回江宁复工;对于已到江宁且无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的人员必须居家医学观察满14天后未出现上述症状,经企业把关报所属街道同意后方可复工;所有拟复工人员一旦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必须立即就医并停止工作,企业密切跟踪关注病情,特殊病例必须立即上报所属街道、园区。企业必须落实所有拟复工人员每日开工前、收工后体温双测量制度并留存记录。企业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责任。2、各街道、园区要全面收集拟复工企业需报备的材料目录,并按照目录严格排查核实。要密切关注并收集拟复工企业人员每日健康动态(包括每日人员体温双测量表),发现异常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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