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为全面做好我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强化底线思维、风险意识、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抓紧推进应对秋冬季可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处置、管控零星病例及小规模聚集疫情,有效遏制疫情传播和扩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二、工作措施(一)健全应急指挥体系1.坚持疫情防控领导体制、战时机制、指挥体系不变,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按照“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要求,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强化监测预警、风险防范、防控救治、信息发布、心理干预等方面的工作职能。强化卫生健康、外事、海关、公安、大数据、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教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防联控,建立信息流转、共享和会商机制,防控疫情的同时做好保障民生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针对疫情不同风险等级,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和方案。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指挥机构命令和机制运行的监督检查、督办督查。充分利用专家智库队伍,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参谋意见。(二)强化监测预警2.医疗机构监测。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接诊的发热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选择至少1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每周对其发热门诊、呼吸科和感染科门诊病房的地面、墙壁、物体表面采集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继续巩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常规监测,建立自动预警系统,大力推进医疗机构相关诊疗和实验室检测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及全民健康区域平台的数据对接,实现新冠肺炎相关病例的核实报告、实时预警。3.口岸监测。海关部门要加强对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等的传染病监测,按规定对入境人员和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时通报异常信息。4.重点场所监测。机场、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商场超市及影院剧场、图书馆、健身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严格执行体温监测制度。养老机构、福利院、学校和托幼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监管场所、宗教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缺课缺勤和症状监测报告制度,做好机构内人员及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指定专人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5.社区监测。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明确责任人,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出院患者等做好发热、呼吸道症状等监测。发现14天内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6.家庭个人监测。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醒辖区居民加强家庭个人的自我健康监测和报告。一旦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向社区(村)报告,同时做好个人防护,主动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排查。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要主动向社区申报。7.农贸市场监测。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周对冷链食品特别是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市级卫生健康部门选择1-2家具备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每周对排水系统中污水、存放售卖冷冻冷藏海鲜水产品和肉(禽)类食品的摊位及从业人员等采集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8.药品监测。各市级城市要选择至少1家在市区内有连锁分店的药店,每日记录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销售量并上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本地出现新发病例后,区域内所有零售药店销售上述药品时,须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并将统计信息上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同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由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部署相关街道(乡镇),追踪核查有发热等症状的病人并引导其及时就医。9.特殊人群监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周组织抽取一定数量的特殊职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