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第一篇: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一、为了密切工商部门与企业的联系,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二、企业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推荐,经工商部门聘任并发给《企业工商联络员证书》的企业管理人员。三、登记注册股负责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协调工作;各工商所(分局)负责协助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工作。四、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条件:(一)熟悉本企业有关工商登记注册事务的管理人员。(二)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协调能力。(四)经所在企业推荐。五、企业工商联络员的职责:企业工商联络员是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的联络员、工商业务的办事员、工商法规的宣传员和工商行风的监督员。具体职责如下:(一)代表所在企业加强同工商部门的联系,熟悉、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工商部门向所在企业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帮助所在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工作联系会议和有关的交流会、座谈会,参与和协助工商部门举办的各类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活动。(三)积极支持、配合工商部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开展调-1-研活动,反映企业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工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风。(四)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第1页共6页(五)督促和帮助所在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年检等手续,负责企业涉及工商部门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六)办理其它需要联络的工作。六、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权利:(一)优先得到最新的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二)优先办理所在企业的开业注册、变更、年检等手续。(三)优先办理企业档案查询,联络员可享受免费查询所在企业的注册档案。七、企业工商联络员持有的《企业工商联络员证书》仅作为其在办理各项工商登记注册业务时享受优先服务的凭证;不因其持有《企业工商联络员证书》而免除依法应当提交的各种材料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第二篇。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个统一”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企业联络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企业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资格,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委派办理企业工商事务,并负责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的企业工作人员。第四条企业联络员的基本条件:(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三)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第五条企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承担本企业所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第2页共6页(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进行监督和评议。第六条企业联络员应由企业对照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1名人选,并填写《企业联络员登记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备案。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企业联络员的资料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联络员信息档案。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时召开企业联络员工作会议,并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第九条企业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建议企业更换其资格:(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二)有参与企业登记管理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本企业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再担任企业联络员的其他行为。第十条企业应保持企业联络员的相对稳定性。企业联络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