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界定及优化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界定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界定的意义在于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达到农业科技资源的高效流动和有效配置。通过对农业科技资源的产权界定不仅可以为农业科技资源的共享和流动营造良好环境,而且可以为完善农业科技资源的法律政策、制度措施等提供基础和保障。通过对农业科技资源的产权界定,可以明确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主体和客体,便于政府进行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管理,从而制定出明确目的性和较强针对性的农业科技资源法律法规,使农业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得以真正落实,维护农业科技资源管理上的公共利益。由于受历史等方面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视农业技术为公共产品,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农业科技资源配置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进行申请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够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大,导致可以真正用来交易且产权明晰的农业技术并不够多,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农业技术产权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所谓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界定是指:对农业科技资源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关的物权的归属以及已经存在的现实关系予以承认、巩固和保护,实质上是把各种不同农业科技资源产权主体的客体范围及其权利边界进行较为严格地划分。农业科技资源产权是指农业科技活动中所涉及的农业科技人力、财力、物力及信息和组织制度等要素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的统称。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界定的含义有3层:明晰农业科技资源产权主体;明晰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客体;明确与农业科技资源相关的利益分享规则。对农业科技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是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出发点,如果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得不到明确的界定,农业科技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就很难保证有效公平,农业科技资源主体的利益就会遭到侵犯,更进一步地讲,要使农业科技资源产权成为可交易、可转让的产权,其边界就必须是清晰的,因为边界的清晰是保证农业科技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前提。由于农业科技第1页共6页资源产权具有广泛意义的公有性和一定程度的公共性,相对于工业技术产权的界定来说,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界定就更加复杂。既然明确的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安排对于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非常重要,那么什么样的农业科技资源产权是有效的呢。也就是说有效的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特征是什么呢。归结起来可以概括为: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排他性;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可转让性;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有效保护。为了保证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有效性,就必须建立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制度,即指由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相结合而成的能够对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关系进行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制度能够降低农业经济活动科技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提高农业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制度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外部性内部化。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只有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才有利于使外部性内部化。现实世界是非完全竞争的,因此存在着大量的外部性问题。所以,也可以认为,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农业科技活动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尽量将外部性进行内部化。(2)激励与约束功能。农业科技资源产权会影响和激励农业科技资源拥有者的行为,这是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在科技活动过程中,如果科技资源相关主体的利益通过明确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得到一定的肯定和适度保护,那么相关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有了保证,因此,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激励功能就通过利益机制这个环节得以实现。与此相反,如果农业科技资源产权不够明晰,利益关系比较模糊,则势必导致相关主体失去动力,失去农业科技资源交流的积极性,从而使得农业科技运行效率的低下。由此可见,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激励功能是很巨大的,而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激励又取决于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明晰,如果农业科技资源的产权越明晰,那么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