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贯彻落实《*市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XX年)》,实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产业化多元体或龙头企业,是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转化吸收的载体和传播扩散的辐射源。通过基地的引导与示范,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第3条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与审批第4条申报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带头人具有一定的科技素质或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2.从事单项或多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应用及示范,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科技带动能力;3.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方向,能引导和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4.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对周边地区农民增收有辐射带动作用。第5条申报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材料:1.*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报表;2.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3.其它有关材料。第6条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审批认定程序:1.由基地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后报市科技局;2.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代市政府审批和管理;3.经批准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第三章考核与评估第7条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学技第1页共2页术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第8条考核评估的内容与标准:1.规模标准:基地应有一定的地域边界和产业规模;2.科技标准:基地有较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明显高于当地水平,科技投资在整个基地投资中的比例不低于5%;3.效益标准。单位产值、单位纯收入、投入产出比、水资源利用率等经济效益指标明显高于周边地区,示范带动的规模与效益明显。第四章政策与待遇第9条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均应制定相关的政策,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引进、资金投入、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第10条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所需资金,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优先给予支持。第11条对在基地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