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报告一、基本情况XX县区地处滇、川、黔三省结合部的乌蒙山区,位于XX县区中部,是一个国家重点扶持的典型山区农业贫困县。2003年底,全县总人口52.4万人,农业人口49.6万人,占总人口的95%,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元,其中务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1%。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位于XX县区西南部,海拔1600米,耕地面积328亩,人均耕地1.2亩,常年以种植玉米、马铃薯为主,没有特色支柱产业,附近没有任何厂矿企业。2003年底,全社有总人口54户、328人,外出务工人员93人,占总人口的34%,务工收入占全年人均纯收入865元的42%。举家外出务工的有3户,外出务工人员中,初中以上文化的有25人,小学文化的有55人,40岁以下的78人。二、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农民工。同时,《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利。此外,《工会法》、民法、合同法、三大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条例等实际上也规定了民工在不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的、司法的、准司法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经过调查XX县区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进城务工农民,在现实中,他们得不到公正的社会待遇,甚至沦落到二等公民的地位,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情况普遍存在。三、进城农民工权益被侵犯的具体表现2、就业限制。农民工李贵发、林从银等反映,大多数城市将农民工排斥出城市明文禁止的一些岗位,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许多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如XX省对农民工严格实行“六不第1页共5页准”,即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民工返岗时,一律不准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民工的介绍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刊登和发布招用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3、就学歧视。一些地方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甚至违背政策。一是公办中小学校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并未停止。农民工严玉坤反映,其在外务工期间,子女上学交借读费小学每学期少的200元,多的400至500元,还暗示要拿不成文的一次性赞助费,小学1200元,初中几千元不等,不然就以学生名额已满拒收。二是对招收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采取不承认、排斥甚至扼杀政策。据民工李秀坤反映,某大城市,明明有几十所民办的民工子弟小学,有关部门却称不存在,成为无人过问的边缘学校。4、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大多数用工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从事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李国发在山西某工厂打工时,被机器压掉一只手,关系一辈子的生活,仅得到一万多元钱的赔偿,被伤害者在厂里闹着不走,反遭一顿毒打。5、拖欠工资问题突出。22个调查民工中,有15个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和克扣,占调查人数的68%。据民工反映,拖欠、克扣工资的形式多样,有的是建筑业包工头在工程完工后拒发工资,有的拖欠工资发给回家路费,有的连路费也不给。有的是企业向民工收取800元到2000元的押金,或扣押一两个月的工资,也有的是企业一年中平时只发给民工生活费,把大部分工资扣在老板手里占用,并随时找借口处罚民工、克扣工资,如果农民工对企业不满意,要离开,那已做几个月的工资也就拿不到了。调查周天强时说:“我们村出县打工的都有拖欠工资收不回来,多的8000元,少的2000至3000元,其中80%以第2页共5页上不可能收回来了。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