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第四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第五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第六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各等级分别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第1页共9页(二)中级。农技师。(三)高级。高级农技师。第七条我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第八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通过评定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评定取得;中、初级职称通过认定取得。第九条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第十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或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员)农业实用技术职称: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③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④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第2页共9页①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②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③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④参加区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助理)农业实用技术职称:1.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