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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VIP专享VIP免费

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_第1页
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_第2页
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一、基本情况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安办会同区蔬菜协会,对新店镇垵山等生产胡萝卜种植基地进行农残检测取样,共取样20份。经委托检测发现,垵山村4个样品、东界村1个样品检出甲胺磷农药残留,检出值0.0013-0.24mg/kg(具体见附件)。我局2月21日接到检验检疫局同安办的通报后,立即组织区综合执法队和新店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到垵山、东界等种植区域了解情况,检查附近农资经营单位3家,同时要求区蔬菜协会紧急召开各加工企业、营销中介和区域植保员会议,暂停在该区域收购产品。二、生产情况分析今年全区胡萝卜种植面积约2.8万亩,截至目前已收获约10%,出口企业大多春节过后才开始加工,目前加工量较少,收购价每吨2200元左右。据了解,我区胡萝卜杀虫剂的使用时间主要在苗期,以防止地下虫咬断植株造成缺苗,中后期以杀菌剂为主。其中:垵山片4户农户认为他们可能是过量使用乙酰甲胺磷造成甲胺磷检出;东界检出的农户承认使用甲胺磷,但该甲胺磷为以前没有用完的瓶底少量剩余,只喷施少许面积。三、药物来源经认真分析,主要来源如下:1、部分农村小店时常隐蔽经营甲胺磷等禁用农药,但由于存在经营店面和多出储藏地点和偶尔向附近农户销售的特点,导致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很难发现并给予查处;2、部分农户家中仍有少量原来采购的甲胺磷没有用完仍在继续使用;3、因5个检出甲胺磷样品当中均也检出非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经市植保站咨询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专家,我国在乙酰甲胺磷生产过程中允许添加少量甲胺磷成分,但如果厂家的生产工艺不够成熟会导致乙酰甲胺磷中还会存在较多的甲胺磷成分造成蔬菜检测超标。针对我区胡萝卜生产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农产品安全现状,第1页共4页我局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一、建议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我省根据相关法律成立省农业执法总队、市支队、县大队等机构,而目前我区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构筑“小政府大社会”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我局农业行政处罚职能委托给区综合执法队。但是区综合执法队,人员编制只有三名,要同时兼顾农业、文化、卫生等三方面工作,加上只是委托处罚职能,而我局没有专门的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中出现盲点,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较弱,管理范围较窄,特别是农村零售经营店难以完全管理到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现状建议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农林水利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行使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和植物新品种的农业执法工作,统一行使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能,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二、开展农资监管联动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针对我区目前执法力量薄弱的现状,可集中一段时间,由我局牵头,经贸、工商、执法局和相关镇(街)等部门参加开展农资执法检查联合行动,联队由区农林水利局、区经贸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综合执法队和相关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执法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该联队的成立有利于发挥我区综合执法的优势,强化农业主产区农资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联合行动中一方面做好市场巡查登记,开展放心农资宣传;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第2页共4页题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禁用高剧毒农药的处罚采用适用法律的最严厉条款,通过严厉打击震慑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开辟放心农资供应网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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