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郑成良老师《法律之内的正义》有感 《法律之内的正义》是一部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在以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等价值追求框建的法律基本价值之下,正义价值位于最高的位阶。上论阐释公正与正义的关系,同时为中论和下论探讨司法公正的性质和结构做了一个基础行的讲解。 一、语义分析的语境前提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作者阐述的法律之内的正义是在司法过程这种特定语境中,公正或司法公正意味着什么?拉丁谚语中:De gu stibu s non dispu tandu m est (个人兴趣是不值得争论的),在这种场合,理性和逻辑排不上任何用场,讨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假设大家在理性和逻辑能力方面具有同质性,但是,几乎在任何社会的所有理智正常的人们中间,都难以指望他们彼此间在信念、态度、目的、兴趣和偏好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不仅程度上的差别广泛存在,实质上的对立也随处可见。所以让我们离开价值判断领域,把它转换为一个与价值判断无关的语言问题来讨论。这种讨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澄清思想,在于消除思想交流过程中的自我矛盾从而保证理论自身的逻辑连贯性。 为了保证讨论的有效性,作者确立了一个思想前提,这个前提也可以称之为理论预设----我们假定有某项事实存在,并以此作为思想作业的阿基米德点,它即限定着理性思维的方向和范围,也为理性思维提供某种支撑,使思想的表达和交流能够具有必要的逻辑连贯性。作者进行的工作是描述性的研究而不是规定性和评价性的研究。作者排除了两种不能有效讨论问题的语境,然后假定对于那些重大的价值是非问题大家都能够采用相同的标准来判断,且这些一致的标准已经很好地体现在某个现实的法律制度之中,我们都做出并能够履行这样一个承诺——以合作的态度对待这个我们生活中的并构成我们话语背景组成之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只有以这些假定的事实作为思想的前提,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可以有效讨论司法公正问题的语境。 司法公正是制度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制度伦理的特点,对于准确描述和刻画司法公正的品质和结构来说是非常之关键的。 二、司法公正的品质 司法公正的品质----1、法律之内的正义;正义是而且仅仅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善,必须被按照法律中制度伦理的逻辑来理解,这样一来,正义问题就被转化为合法性的问题,关于正义有否的价值判断也随之转换为关于合法预购的事实和逻辑判断。司法公正按照法律的既定标准来判断的特定的正义,它只能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