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1)第0331 号 关于批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4.1.1 条第1、2 款,4.1.2 条第1—7、9、10、11 款,4.2.1 条第1、2、4—19 款,5.1.5 条第1、2 款,5.2.4 条,6.2.4 条,6.6.1条第1—5 款,7.3.1 条,9.1.4 条,9.1.5 条,9.1.9 条,9.1.10 条第5 款,9.1.11 条第1、2、5 款,9.2.3 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4-2001,自 2001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1 总 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上海地区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上海地区的消防特点及灭火装备,使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特殊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工业建筑和其他特殊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当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设备超出本规程的规定时,应提出与本规程合理衔接的技术依据。 1.0.4 上海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水灭火系统 system of water extinguishing 以水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排水系统。 2.1.2 消防给水系统 system of fire water supply 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2.1.3 超高层建筑 skyscraper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 2.1.4 公寓式办公楼 offic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且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m2 的办公建筑。 2.1.5 租赁式公寓 lease apartment building 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采用统一装修、统一出租、统一经营管理的居住建筑,也称酒店式公寓。 2.1.6 附属特殊建筑 accessory building of specialties 民用建筑中附设的设备机房、特殊使用的场所或建筑物。 2.1.7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hi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