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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治理正当性分析VIP专享VIP免费

司法社会治理正当性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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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治理正当性分析摘要。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权前移、社会效果考量、多样司法手段的运用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司法权的扩张,此种扩张以实用主义司法为理论基础,有司法工具主义的倾向,并可能破坏我国宪法确立的权力分立制衡关系。因此,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应从“有效性”转向“人权保障”,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可限制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与限度,实现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据此,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立足于人权保障价值扩大司法的权利救济范围,融合后果考量方法和价值判断方法,保障司法在合宪性框架内有序扩展其社会治理功能。关键词:司法;社会治理;人权保障;权利救济;司法方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当前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提升司法社会治理能力自然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现代民主国家治理的历程来看,国家治理大致会经历从以立法为中心的治理到以行政为中心的治理的转化,并最终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缘由在于,在法律体系逐步完备、行为规则相对合理的社会背景下,现有规则的守护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战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作用可能会逐步下降,而司法的作用则凸显。当然,在我国,司法社会治理之所以被提出,除司法的作用日益凸显之外,还因为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此种情况下来论证司法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会更多地沿袭实用主义的分析路径。但实际上,司法的本质是保守的,在权力分立体制下,司法必然需要承担规则守护者的角色,而不能被用来充当某种社会目的的工具。因此,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需要回到规则主义的维度,通过人权保障功能的植入加以证成。一、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三个维度第1页共13页(一)程序维度:司法权前移。被动性是司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司法并不主动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亦不作用于利益分配制度的建构,其与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保持必要的距离,从而处于一种相对超然的地位。在此前提下,司法者才能以旁观者的身份对利益分配进行公正的评判,从而通过法律的适用来矫正受到损害的正义。另一方面,纵使司法具有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之基本职能,该职能的履行亦不能过度积极,司法机关应当尊重社会本身所具有的自我纠正能力,在社会自组织力不能及之时,才代表国家适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司法的被动性划定了司法机关行使其审判权的界限,即司法机关只有在有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管辖权。提起诉讼即成为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的起点,也是司法权在程序上的界限。而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司法则超出了案件起诉这一起点,发生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前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前移是指司法权在立足于审判职能的前提下,对于可能引起诉讼的事务,采取非审判的方式提前干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诉讼服务制度即是司法权前移的典型代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在于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登记立案、先行调解、受理申请、材料收转、查询咨询、联系法官等,其中的诉讼指引、先行调解、受理申请等功能使司法权的行使超脱了不告不理规则的约束,使司法得以提前接触案件及其当事人。简言之,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在程序上表现为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司法被动的禁区,司法权发生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前移。(二)手段维度:处理手段的激活。依我国宪法之规定,法院的任务在于审理案件以解决纠纷。基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属性,我国三大诉讼法所建构的司法手段主要为判决和调解,其中判决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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