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编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本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人),现因涉案当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现申请终止调解程序。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申请人名称(姓名):性别: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对方名称(姓名):性别: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诉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能调解)。现对此案提出如下意见:(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人。卢洪芬,女,汉,生于1974年3月18日、文盲,住文兴村田湾组。被申诉人。张跃林(系已故张光中之子),男,汉,小学文化,生于1965年4月10日,住文兴村田湾组。纠纷争议情况。在1980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卢洪芬一家4个农业人口,承包了文兴村田湾组的地方后,由于家庭劳动力不足,在1982年卢洪芬与本组村民,张光中共同协商将自己4个人口的承包地转包给张光中耕种。双方1990年,因卢洪芬户在1980年—1988年中转有3个非农业户口,只有卢洪芬一人第1页共4页是农业户口,根据1988年农村深化改革,对农转非土地收归村进行有偿转包,在村进行卢洪芬户的农转非土地清查时,因卢洪芬户全部土地是张光中耕种,张光中向村交过几年的承包费,到2004年1月18日至今未交。于20XX年9月,卢洪芬来到张跃林家(原承包卢洪芬地张光中之子),要求收回转包的土地,双方发生了土地争议纠纷,张跃林说土地是他与村承包的农转非土地,双方争议,于20XX年10月1日,双方到村进行调解,张跃林同意还给卢洪芬户全部土地,当时双方在场,何光明支书写了双方当时的协商证明,双方同意领走,过了几天,卢洪芬去做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张跃林说地是他与村承包的,不准卢洪芬耕种,于20XX年10月16日晚上,村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根据上述情况,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为:一、经调查当时任村支书的向汉武,村没有将卢洪芬户的农转非土地收回,与张光中没有签订农转非土地协议,只是对农转非土地的跟踪管理,收了几年的承包费。二、经调查土地是卢洪芬与张光中共同协商转包耕种的,村的承包农转非土地承包费,张家或卢洪芬谁家交都可以。三、因卢洪芬户的土地卢洪芬和三个人口的农转非地是卢洪芬主统一管理,村委对该户土地没有明确和划分。四、村委会同意双方在20XX年10月1日的协商意见,同意卢洪芬收回本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石场乡文兴村调解委员会20XX.10.24第四篇:人民调解会调解程序人民调解会调解程序一、调解员宣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宣告纠纷当事人有如下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对于与所调解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人员或记录人员,第2页共4页有权要求其回避;3、医患纠纷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前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5、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二)宣告纠纷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纠纷当事人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纠纷当事人应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二、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案情调查和调解:(一)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申请书并提交证据(代理人宣读的,询问申请人对申请的内容有无补充);(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并提交证据(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申请人对调解内容有无补充);(三)调解员归纳医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询问双方有无异议和补充;(四)双方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单方轮流进行,书记员记录调解笔录,调解员适当宣传有关法律知识,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五)医患双方最后陈述意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