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场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孵化场的设置条件、设施设备、安全卫生以及生产工艺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年入孵种蛋达 100 万枚以上规模的孵化生产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 自养自孵 指有种禽生产基地,孵化用种蛋自给,使种禽饲养、孵化、销售成为一体的孵化生产模式。 3.2 废弃物 指孵化过程中产生的蛋壳、死胚蛋、死雏以及冲洗物等。 3.3 无害化处理 指将孵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过分类、处理,达到对人、禽无害的要求。 3.4 隔离 指按照动物防疫与种禽管理有关法规、条例,将不同功能的区域或不同操作过程分开的措施。 3.5 主要技术指标的计算 3.5.1 受精率(%)=受精蛋总数÷入孵蛋总数×100 受精蛋数包括死精蛋和活胚蛋。 3.5.2 受精蛋孵化率(%)=出壳的全部雏禽数÷受精蛋数×100 出壳雏禽数包括健雏、弱残雏和死雏。 3.5.3 入孵蛋孵化率(%)=出壳的全部雏禽数÷入孵蛋数×100 3.5.4 健雏率(%)=健雏数÷出壳的全部雏禽总数×100 4 基本要求 4.1 孵化场的设置须符合 XX 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符合 hj/t81-2001 的规定。 4.2 孵化场设置由区(县)政府统一规划,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孵化场应持有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 4.4 孵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应持有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5 场址选择。 5.1 孵化场应是一个独立的隔离场所,应有其独用的出入通道。 5.2 孵化场须远离交通主干道,距离居民聚集区 1000m 以上,周围 1000m 内无其它禽类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和粉尘较大的工业加工区,距离河流 500m 以上。 5.3 自养自孵的孵化场须与禽舍相隔 150m 以上。 5.4 有利于孵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 布局与设施 6.1 建筑设施按生活管理区和生产区合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