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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VIP专享VIP免费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_第1页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_第2页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指引尊敬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我市从10月1日起启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为方便您掌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的填报规则,了解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一、新版《申请单》的启用时间200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统一启用新版《申请单》。已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的企业可在防伪税控系统直接填开《申请单》并进行打印;未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或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可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服务区——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内自行下载新表单填用。二、填报《申请单》的适用条件(一)购买方开具《通知单》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二)销售方开具《通知单》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或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三、《申请单》填报业务规则(一)购方的填报规则1、需作进项转出的情况(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抵扣;(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但未超过90天认证期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第1页共5页(3)《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虽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4)《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经认证相符的。2、不需作进项转出的情况(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认证未抵扣,且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原因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无法认证”的;(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且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3、不予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情况(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认证未抵扣,且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二)销方的填报规则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超过90天认证期且未经认证。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开具时间必须在开具《申请单》的上月或当月,且未经认证。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予开具《通知单》。四、附报资料(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三)《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的,提供发票原件。第2页共5页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一)纳税人填开《申请单》,并通过打印或u盘导出的方式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申请开具《通知单》。(二)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对《通知单》的信息进行校对(购销双方纳税人在同一省份的,可马上获得校对结果;购销双方纳税人不在同一省份的,校对时间最长需时一天)。通过校对后,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给购方纳税人留存,一联由购方送交销方纳税人留存由销方申请的《通知单》则打印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交给销方纳税人留存。六、相关注意事项(一)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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