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1公务员职务任免12公务员职务升降2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的任免是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公务员的任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全部行为过程。狭义概念指的是办理职务任免的手续。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务任免条件的要求,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免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为。我国公务员职务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考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的意义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必要手段,能够提高公务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必要手段,能够提高公务质量和民众的满意度。质量和民众的满意度。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手段,是公务员接受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手段,是公务员接受监督的重要凭证,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监督的重要凭证,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明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使得公务员有利于明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使得公务员更好地履行并实现公共职能。更好地履行并实现公共职能。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保障,将改善我国的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保障,将改善我国的政治环境,推动民主政治及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政治环境,推动民主政治及政治现代化的发展。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选任制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有: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包括(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选任制适用的职务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任制适用的职务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包括(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6.民主党派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还有部分“准选任制公务员”:其职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1.通过选举方式任职。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生效,当选者即担任所选职务。选举结果产生效力后,通常采用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宣示。2.有部分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职务(如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是代表大会处于闭会期间;二是职务任免是个别的或者是认为有必要的。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终止。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会以公告、公报等具体表现形式出现,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之中。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公务员,所任职务予以免除。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特定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在我国实行委任制的一般做法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