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结合司法裁判依据作系统归纳广强律师事务所孙裕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个罪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法》第294条第5款)。尽管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1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审判参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四个特征”进行修正和细化,但由于阐述认定标准时引入了大量过于抽象的“非法学专业”概念,以致在实务中组织性质的认定问题上仍存在模糊且不无矛盾。因此有必要归纳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以正确判断涉案的相关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以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权威解读及审判参考等规定了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为便于行文与阅读,对这些文件适用简称:全称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执行立法解释2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2]11号)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2009年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2009年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0)《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2015年纪要》《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第619号审判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第622号审判参3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第625号审判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27号《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第627号审判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2010)《第628号审判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29号《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2010)《第629号审判参考》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4并且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2009年纪要》)。从以上规定可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四个特征缺一不可且需相互联系。一、关于组织特征的认定《刑法》就“组织特征”表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一)认定组织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