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新加坡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关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起草工作。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即"电子商务法"。由于新加坡的这部法律颁布时间较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及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早,而且在内容和体例上具有独到之处,因此不仅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果说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的电子商务立法是为了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的话,那么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则为我们研究新兴工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材料。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涉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三个核心法律问题,即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其中,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是该法最核心的内容。(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否则网上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的信用都无从建立。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不同,它需要借助一定的加密技术(把手书签名扫描成为数字化图形文件形式并不构成"电子签名"),并需要一定的认证体系与之配合。因此,不论是电子签名的效力,还是与电子签名配套的认证机制,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详细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特定类型的"安全"电子签名技术及其法律意义、使用电子签名者的义务、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义务等重要问题。如果把新加坡"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的众多而复杂的法律条文总结起来,可以发现,以下三个方面最值得我们注意。1.立法模式。电子签名必须借助某种技术手段。电子签名的原理在传统贸易中就曾采用过。例如,交易双方对于涉及房地产买卖等巨额或大宗的交易文件,为了确保盖章的真实性,用印一方需在盖章之前将印章提交公证机关登记,并申请印章证明,再将印章证明与盖过章的文件一起送交对方,收到的一方将印章证明与文件印章相对比,在认定两者一致的情况下,方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同理,以采用公共密匙技术(PKI)的电子签名为例,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签名一方须将其公共密匙交由一个可依赖的第三方(即安全认证机构CA)登记,并由该机构签发电子凭证。签名一方在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签名之后和电子凭证一起交给接收文件的对方。对方通过电子凭证用公共密匙验证电子签名的正确性。由于电子签名具有技术特征,因此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是否要把电子签名技术特定化就成为了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确定了一种电子签名技术(一般来说是最普遍的公共密匙技术),安全认证等所有制度都必须围绕着这种技术设置,虽然使电子签名制度清楚和简明,但是忽略了技术不断发展、日趋多样化的事实。虽然公共密匙技术现在还被普遍适用,但是已经有了生物测量法、动态电子签名等新技术问世。如果法律只承认公共密匙技术的效力,那么就可能与商务实践相脱节,被技术发展所淘汰。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电子签名技术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电子签名的问题不是法律简单地规定"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就能解决得了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而一定机制总是与特定技术联系在一起的。为了解决上述立法模式上的两难问题,新加坡"电子商务法"采取了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子签名"(即以公共密匙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新加坡"电子商务法"这样做的结果是,既保持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不拘泥于公共密匙技术,使法律规定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以公共密匙技术为基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一立法模式受到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和充分肯定。2.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审核。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制度中占据重要位置。从世界范围看,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的或者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