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两次后【篇一:当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当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商博?2012-10-2515:36:28来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12年04期【内容提要】如今,很多企业2008年以来与员工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将面临或已经面临合同到期的问题,而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还是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四年,不少用人单位开始面临或已经面临与员工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问题。此后,用人单位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hr面对接下来的工作表现出了极大的焦虑与无措。就此,笔者将通过下面的案例,解答众多hr心中的疑问,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加以阐述分析。案情简介李某于2004年7月入职某大型跨国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连续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至2010年间签订两次,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但李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禁止李某正常工作,以致李某之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1年4月,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李某表示与该公司劳动合同尚在存续中,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但是由于其非因本人原因一直未工作,故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其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基本生活费2436元。据悉,公司在提出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未与其充分沟通,导致李某态度坚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虽然公司提出对李某高额补“”偿,但李某表示只要讨个说法,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并不要求公司向其全额支付工资,只需按最低工资1160的70%向其支付月基本生活费。至此双方陷入僵局,仲裁员多次调解也未能协商解决。最终,仲裁裁决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间月基本生活费2436元。律师点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跨越了2008年1月1日,那么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将从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事有选择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于这一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享有选择权。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虽然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意见中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但是在北京以及其他几个主要城市,均普遍采取第一种观点。笔者就此问题也曾与仲裁员和法官沟通,结果均明确表示在北京的司法审判中适用第一种观点。另外,根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明,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立法机关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违纪或不胜任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没有选择权的。特殊情形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享有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