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宁政法干警民法简答题复习资料博华伟业教育政法干警考试教研组精心整理汇总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2、简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则。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3、简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4、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答:(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2)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3)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简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答:公平原则也是由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1)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2)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3)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7、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8、民事法律事实,足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9、简述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其享有这种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并不包含民事义务。(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