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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同名2231)VIP专享VIP免费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同名223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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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9年03月09日16时00分337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建设用地”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其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四)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储备土地零星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统征或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第五条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一)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填写《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二)土地受让方根据登记单确定的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三)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后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四)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材料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财政、国土部门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收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上市交易的土地,市国土部门原则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竞得方缴纳的保证金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七条市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土地出让收入具体缴纳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受让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财政部门不得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八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支出。(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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