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吴政办〔2011〕12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吴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1—吴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实施细则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塔)、贮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设施。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新建、改建、运行维护等有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2—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六条涉及二次供水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供水管网等实际情况,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制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并经供水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性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第七条本市居民住宅实施分区供水方式:市区1-5层宜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6层以上(含6层)采用二次增压供水方式,各镇(区)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供水分区楼层。第八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射流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避免能源浪费及水质二次污染。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正式供水手续。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住宅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苏州市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住宅开发企业应当在正—3—式供水前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移交协议,并一次性缴纳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移交完毕方可向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可列入开发建设成本。第十一条吴江城市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设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全额直接上缴专项帐户。经市住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城投公司每年按一定比例向供水企业拨付。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对专项费用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维护保养、水池清洗消毒等单项费用不得高于市场价格,每年11月底前应制定下一年费用支出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按规定上报市住建、财政、物价部门和城投公司。第十三条鼓励住宅开发企业委托城市供水企业配套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