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监督 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 、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