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1)“统治阶级”①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②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③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2)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利导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通适用的规范,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2、法律关系(★★★)【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解释】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3.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解释】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阳光、空气等不是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发现、设计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案例】张某与某医院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院,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眼角膜(人身的一部分)。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特征分类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1)绝对事件(自然现象)(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革。4、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效力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2)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