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名总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整理。其中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第133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