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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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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辩律师,尽管某些做法和观点互有差异,但是,我们有着相同的职业伦理和执业理念,我们对刑事辩护的艰辛有着共同的感受,律师相互之间的批评和探讨,都表达着对刑事辩护的执着追求。恰在这个期间,段建国大律师告诉我他正在着手写几本有关刑事辩护的书,其中一本专门研究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及律师辩护技巧的书已经完稿,几易其名后定名为《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让我结合对文强案的辩护给这本书写个序。为同辈律师好友的书稿写序是抬举我,但借此机会与同行们切磋交流有关如何从事辩护的思考确实是一件有益的事。一、控方是律师的对手,但不是敌人尽管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没有谈到律师和办案机关的配合问题,但是,我始终认为,律师应当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我在《从辩护到辩道》的访谈中表达过这样一些看法:“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还是观念问题。一个是公检法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律师之间应当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大家都是学法律的,有共同的教育背景,面临着同样的社会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是大家相同的历史使命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大家应当在这个观念的支配下,建立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理性关系。应当树立的另一个观念是办案中不存在着谁输谁赢的问题,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就是法律的胜利,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就是法律的失败”。“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正确认识刑辩律师的价值和作用,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非常重要,这个观念改变了,侦查人员与律师的关系就理顺了”。“建立新型的理性的控辩关系显得尤为必要。律师最主要的对手是控方,目前的问题是律师不愿意跟控方交流,控方也不愿意跟律师交流。其实很多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解决,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如果辩护律师确信自己的观点正确,完全可以和公诉人及时沟通,如果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把一些问题及时解决,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侦查机关把文强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开发商后购买一套房屋优惠的40多万元认定为受贿,将文强的妻子收受他人170多万元的干股和分红都认定为受贿我认为这些认定是错误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将上述意见与公诉人及时交流后,公诉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难免经常会遇到障碍,也经常会和办案机关发生摩擦和矛盾,律师面对这些情况时,要讲究工作方法,有理有节,不要和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发生冲突,要积极沟通以获得办案人员的理解和配合,阻力较大时,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反映情况,不要扩大和激化矛盾。同时,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律师形象和风范,要尊重有关办案机关和办案人,不要发表损害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形象的言论,这样也能赢得办案人员的尊重和支持。比如:在办理文强案时,由于卷宗材料很多而节奏又很快,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几乎同时阅卷,为了解决阅卷冲突问题,我们一方面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另一方面与承办人积极沟通,在相互理解和配合下,双方穿插阅卷,顺利地复印了主要卷宗材料,为后来的辩护打下了基础。当然,所谓“配合”是指在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律师职责的原则前提下对于具体工作安排和诉讼节奏方面的配合,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谈尊重、谈配合,能够获得办案人员对刑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刑辩职能作用,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一谈配合就认为是放弃原则,放弃职责,二者不能划等号。二、律师防范风险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等重要有律师认为:“律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职业伦理,是保护律师自己的安全为主、配合公权力为主、还是维护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为主,这是一个大问题”。我认为律师防范风险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不存在着谁主谁次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防范风险是刑辩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防范风险首先是指要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刑法》第306条无疑是高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律师栽跟头、出问题大多与此有关,做刑辩就不能不防。做刑辩律师首先要会看住自己的家门,在法律的底线内进行辩护。防范风险的另一层意思是指要注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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