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14号文印发)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帼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忧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二、项目申报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宵(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掼、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贵潭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贵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裹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田、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田;(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仕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禹、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搞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律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井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