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间借款借贷索要本息及费用成功案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7月 6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同年 8 月 14 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24 年 2 月 23 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 10 000 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合同对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惩处金的计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10 000 元;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 800 元(按月息 2%暂计算至 6 月 22 日);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800 元(按月息 4%暂计算至 6 月 22 日);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惩处金 2 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3 000 元。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10 000 元;支付原告借款利息 600元(按月息 2%自 2024 年 2 月 23 日计算至同年 5 月 22 日);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200 元(按月息 2%自 2024 年 5 月 23 日计算至 6 月22 日);支付原告律师费 3 000 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惩处金 2 000 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向原告借款 10 000 元,约定借期 3 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 2%,逾期还款应按借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还清日的逾期利息,并支付本金的 20%作为惩处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债务人承担;2. 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 3000 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系原件,能够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实,被告又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综上,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24 年 2 月23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10 000 元,约定借期 3 个月,借款利率为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