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1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金桥湾清水苑(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金桥湾清水苑小区物业类型:商品房住宅、商店、幼儿园、综合楼、社区活动中心、办公用房座落位置:浦东新区/县_乡/镇长岛路 1280 弄 1-68 号;台儿庄路 363 弄 1-124 号;荷泽路 828弄 1-72 号;台儿庄路 293-351 号;台儿庄路 365-523 号;胶东路 493-523 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东至荷泽路,西至台儿庄路,南至胶东路,北至长岛路。总建筑面积:221209.48 平方米;其中住宅 197549.21 平方米。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长岛路 1280 弄 57 号 1 楼(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第六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纳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第七条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一)住宅:高层/元/月·平方米;多层:0.62 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二)办公楼:1.24 元/月·平方米(三)商业用房:2.00 元/月·平方米(四)社区活动中心: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