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2024 年 4 月 27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5月 29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2 号公布 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修改的,该条款为非格式条款。 第四条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政府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法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信息系统。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合同格式条款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