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7〕28号【发布日期】2007-03-22【生效日期】2007-03-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内政办发〔2007〕2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2006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高度重视,认真予以落实,对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还存在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自治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方案》,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同时向社会公布。二、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分工,分别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并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贯彻意见报送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联系人:孙晓哲联系电话:(0471)69446586944800(传真)电子信箱:sxz_fgw@163.com2007年3月22日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制定如下工作分工方案。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方面(一)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二)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三)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通过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方面“(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等部门参加)(五)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