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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5〕301号)VIP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5〕301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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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字〔2005〕301号【发布日期】2005-11-22【生效日期】2005-1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5〕30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罚没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七)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安排。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第五条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票据及监督检查。第六条第六条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条第八条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设定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四)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五)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第九条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项目目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条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尚不具备直接收取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收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提前或者延期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执收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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