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3)总说明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建工程、暖通工程和电气工程。适用于原有建(构)筑物、室内外各类设备、管线的拆除和恢复原来使用功能的安装、维修、零星装饰和改造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抗震加固(校安)工程和原有建(构)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和升级换代式的装饰装修工程。二、本定额是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调解、处理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三、本定额缺项部分,应执行内蒙古2009届的相关定额子目。执行2009届定额子目的,按下述规定生成与本定额计算口径一致的单位估价表:1、定额人工工日数调增10%,人工单价按本说明第十条计算;2、机械台班单价乘以1.4系数;(不包括仪器仪表)3、取消2009届定额子目中的水电消耗量。四、本定额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表示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标准,并以呼和浩特地区2008年材料预算价格为准生成的单位估价表。工程计价时,可根据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辅材调整系数及主要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可以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或共同询价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五、本定额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订发布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定额中的材料、设备均以国家合格产品为准。六、本定额是依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并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场地狭小、缺少施工通道、连续工作性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影响。七、本定额是以六层以内和建筑物檐高在20米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时,按各册规定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八、本定额各子目的工作内容,除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现场材料构件加工、检验试验和水平运输等其它零星工作。九、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垂直运输设备的工程,垂直运输费根据设备种类据实计算;不安装垂直运输设备的工程,按定额人工费的8%计算垂直运输费。按照定额人工费计取的垂直运输费,其中人工工资占80%,工具、用具使用费占20%。十、本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一)人工单价人工单价由人工工资和工资性质费用两部分组成。普工87.30元/工日,技工103.38元/工日。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随班组或个人配备的小型机械、工具用具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假期工资、福利费等。人工工资单价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情况和2009届计价依据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综合取定。每工日人工工资单价为:普工65.15元,技工77.15元。2、工资性质费用包括:2009届《内蒙古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工日工资性质费用为:普工22.15元/工日,技工26.23元/工日。计入人工工资单价中的“三险一金”,应由承包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或由建筑安装生产工人(包括农民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向相关部门交纳。“三险一金”属规费性质,在招投标竞价过程中不允许浮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占人工单价比例为15.22%。(二)材料单价为呼和浩特地区2008年预算价格。(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台班定额》价格基础上,按本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和市场租赁价格确定。十一、费用计算:(一)通用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按综合费率计算。综合费率为24.5%。综合费率内包括了材料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已包括在综合费率内,是按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2.5%计算的。临时设施主要包括临时水电管线等摊销费。临时设施中的房屋设施按利用建设单位已有房屋考虑。施工单位需另外搭设的临时房屋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