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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公开课用)VIP专享

保险合同案例(公开课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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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公开课用)_第3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999 年 10 月 10 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绝赔偿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假如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一般都在被保险人的义务中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的保险标的即机动车的转让虽然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但被保险人的这一做法只是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并且其违反的这一义务也没有使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具有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假如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标的从出租车公司转让给罗某,罗某因由使用人变为所有人而增加了对标的物的管理注意程度,可见,其危险程度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本案中,投保人出租车公司在投保时候,因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他又因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同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若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罗某后就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因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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