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议付业务合作协议编号:甲方(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代理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2 号 邮政编码: 1001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世威 传真:83982351 电话: 83982432 丙方(议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住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 28 号楼 4 门 邮政编码: 1000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惠宇 传真:63603656 电话: 63603132 甲乙丙三方根据《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本协议所称的委托代理议付业务是指当甲方和乙方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时,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向丙方办理议付,并由丙方将议付资金汇划至甲方账户的业务。二、委托代理议付适用的国内信用证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国内信用证,并且是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的国内信用证。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办理委托代理议付的国内信用证真实合法有效,能够按照丙方要求,将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及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和单据提供给乙方。2、在代理议付业务办理前将议付手续费汇至丙方指定账号。3、授权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议付利率,丙方受理代理议付业务后,将资金汇划至甲方提供的指定账号。账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4、委托乙方向丙方办理委托代理议付业务,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拟议付的国内信用证,在《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格式见附式1,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格式见附式 2,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加盖乙方公章,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5、甲方是实质的议付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承诺对因第三条第4 款授权事项所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6、当议付的国内信用证到期托收时,如果乙方或开证银行拒绝付款,甲方须向丙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7、甲方同意接受丙方及议付资金转入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照国家有关监管政策对议付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甲方不得违规使用、挪用议付资金。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向丙方提交的资料和拟议付的国内信用证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银行制度要求。2、在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