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2012-12-0409:03:58)转载▼标签: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作者:小陈税务时间:2012-12-04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利息收入包括哪些内容——正常理解的借款性质的利息收入(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正常理解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不构成权益性投资的资金,特别是关联企业——证券利息官方说法: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需要确定收入,一句话总结一下“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就是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比如超过资本弱化比例,或者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税务不做亏本生意,也就是收入要缴税,但是不让抵扣。文件依据: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会计处理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专门性的对外借款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银行存款等利息收入则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四、特殊规定《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特殊利息收入营业税规定综述:——自有资金,有偿拆借,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自有资金,无偿拆借,不征营业税,——统借统还,赚钱(就是高于银行利率),全额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统借统还,不赚钱(就是等于银行利率),不征营业税,具体解读如下:(1)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是否缴纳营业税分析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有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合理调整,不过只是一般规定,《营业税法》才是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税收政策上是缺乏依据的。(2)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分情况对应缴纳或者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