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是国家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项辅助措施,不是改善员工生活的福利待遇,其发放原则既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又要保障员工的实际工作基本要求,不搞平均分配。第三条如员工改变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原标准不适用时,应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下达改变工种通知单,或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综合管理部(人—1—力资源室)审核后,将改变工种通知单抄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通知采购部执行新岗位发放标准。第四条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部门、车间领导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员工正确认识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第六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因病、伤、脱岗学习满6个月以上的,返岗后按实际脱岗时间延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各单位依据病假条、工伤证明和脱岗学习证明负责延长期限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第八条员工因非工作原因损坏、丢失劳动防护用品时,公司不予补发。但可由本单位核实后开具证明报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确认后通知采购部按实价收费给予补发。第九条在公司内不属个人原因遇有火灾、被盗等特殊情况需持有保卫部证明,安全管理部确认,采购部予以补发。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员和库房管理人员要坚—2—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标准领取的有权拒绝发放,对无理取闹者,上报公司保卫部门,由公司保卫部门进行处理。第三章各部门职责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与更新情况。二、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领工作。三、确认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领数量。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五、如实反馈防护用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六、支领防护用品应遵循《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七、经常检查和教育员工正确佩穿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私自变卖或换取其它物品。八、根据国家标准报废期限和使用时的实际损坏情况,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报废,严禁使用超过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采购部职责一、受理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二、估算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保证合理库存,满足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并对采购、发放质量负责。—3—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寻找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验证供应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将各种资质证明复印存档,同时报送安全管理部门一份。四、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验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质。五、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发放工作,在供应出现困难时应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通报。六、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绝缘鞋、防护镜、防护面具、防尘口罩、安全网、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特种防护用品时)必须从获准国家批准的生产厂家或定点经销单位购买,所购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各项安全质量、技术性能指标、安全技术标准并出具生产、产品合格证等。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报废期限。采购发票要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财务部职责一、审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预算,并控制其申领劳动防护用品总金额在预算之内。二、预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费用将超过预算时,应提前通知采购部和公司领导,以便采取应急措施。—4—三、对验收不合格的特种防护用品,不准报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票没有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不准报销。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根据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审核使用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二、验证采购部采购时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许...